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22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策略性投资人;无。 4.私募股数或张数:不超过20,000仟股额度内。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20,000仟股额度内。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价格之订定不得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参考价格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实际订价日及发行价格,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范围内,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与市场状况决定之。 (3)上述订价方式及条件均符合法令规定及市场情况,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于股东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分次(最多不超过三次)办理。募集资金用途将用于充实营运资金或其他因应本公司未来发展之资金需求。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私募普通股受限于三年内不得自由转让股份之规定,可确保公司与策略性投资伙伴间之长期合作关系。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11.参考价格:参考价格以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除受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之转让限制外,其权利义务与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 14-17: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实际发行条件等未尽事项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