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日:115/05/27 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一.董事(1)陈玠源(2)陈维钧 二.独立董事(1)王启瑞(2)王佳琪 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业务。 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于本公司董事期间。 5.决议情形:经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出席,赞成权数超过出席股东表决权数三分之二同意,本案照案通过。 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不适用 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 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 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 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不适用 11.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不适用 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