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分割 2. 事实发生日: 115/5/8 3.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1)被分割公司:弘凯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2)分割新设公司:深圳弘凯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称) 4. 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深圳弘凯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称) 5.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 是 6. 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1)弘凯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弘凯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称)均为母公司弘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转投资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2)本次分割系属集团内部组织架构调整,不影响股东权益。 7. 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1)并购目的及条件:为优化资产使用效益及增进经营弹性。 (2)并购理由:不适用 (3)对价条件:不适用 (4)支付时点:不适用 8. 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提升资产使用效益及增进经营弹性。 9. 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本次分割系属集团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对本公司之每股净值与每股盈余并无影响。 10. 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不适用 11. 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系按被分割标的之净资产价值按2:8比例分割,预计由弘凯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弘凯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称)分别登记为人民币34,963(千元)元及人民币139,854(千元)。 (2)计算依据:以弘凯光电(深圳)有限公司2026年3月31日之财报净值人民币174,817(千元)为评价基准日计算分割金额,并请会计师出具合理性意见书。 (3)实际金额仍以分割基准日之帐面价值为准。 12. 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否 13. 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禾榆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苏莉淇 15. 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金管会证字第7008号 16. 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不适用 17. 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预定2026年8月31日为分割基准日,相关分割重组作业,授权董事长全权处理。 18. 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分割后二家公司分别承受被分割公司部份资产、负债及营业对应的权利义务。 19. 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不适用 20. 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1)预定分割让与之净资产:以弘凯光电(深圳)有限公司2026年3月31日之财报净值人民币174,817(千元)为评价基准日计算分割金额,并按2:8比例进行分割。 (2)分割后之弘凯光电(深圳)有限公司及深圳弘凯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称)分别登记为人民币34,963(千元)及人民币139,854(千元)。 (3)被分割公司股东取得股份:仍为母公司弘凯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转投资间接持股100%之子公司。 (4)预定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弘凯光电(深圳)有限公司预定减少资本人民币139,854(千元)。 (5)实际金额仍以分割基准日之帐面价值为准。 21. 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不适用 22. 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二、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不适用 23. 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无 24. 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不适用 25. 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 否 26. 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