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115/05/27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董事李光曜、董事黄英士、独立董事郑文荣、独立董事郭明怡、独立董事柳婉郁。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于与本公司所营事业相同公司担任董事或经理人。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期间。 5. 决议情形(依公司法第209条):赞成权数225,963,980权(占出席总权数89.85%),反对权数1,090,072权(0.43%),弃权/未投票权数24,429,605权(9.71%),本案照案通过。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李光曜、黄英士。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包含金机虎精密机械(武汉)、深圳市金机虎投资控股、南京富腾新能源汽车科技、鸿准精密模具(深圳)、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富士康新事业发展集团、富士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河南)等。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涵盖武汉、深圳、南京、北京、郑州、安徽、青岛、珠海等地。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精密模具、电子零组件、汽车零部件研发制造、电动车租赁、AI基础软件发展等。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