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发生日:115/05/07 2. 被背书保证之: (1) 公司名称:上海野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2) 与提供背书保证公司之关系: 共同承揽工程之公司。 (3) 背书保证之限额(仟元):19,214,366 (4) 原背书保证之余额(仟元):2,896,845 (5) 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金额(仟元):985,502 (6) 迄事实发生日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3,882,347 (7) 被背书保证公司实际动支金额(仟元):3,882,347 (8) 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原因: 共同承揽工程之需要。 (1) 公司名称: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 与提供背书保证公司之关系: 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3) 背书保证之限额(仟元):19,214,366 (4) 原背书保证之余额(仟元):915,724 (5) 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金额(仟元):50,000 (6) 迄事实发生日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965,724 (7) 被背书保证公司实际动支金额(仟元):641,028 (8) 本次添加背书保证之原因: 营运周转需要。 3. 被背书保证公司提供担保品之: (1) 内容:无。 (2) 价值(仟元):0 4. 被背书保证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 (1) 资本(仟元):466,461 (2) 累积盈亏金额(仟元):87,101 5. 解除背书保证责任之: (1) 条件:合约期限届满或其他解除保证责任条件已成就。 (2) 日期:合约期限届满或其他解除保证责任条件已成就之日。 6. 背书保证之总限额(仟元): 30,742,986 7. 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余额(仟元): 18,324,258 8. 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 95.37 9. 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长期投资及资金贷与余额合计数达该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 26.69 10. 其他应叙明事项: (1). 本次背书保证仅系提报董事会通过之可保证金额。 (2). 第五项,被背书保证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资本,依序分别为216,686仟元及249,775仟元。 (3). 第六项,被背书保证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累积盈亏金额,依序分别为70,192仟元及16,909仟元。 (4). 第十二项,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背书保证、长期投资及资金贷与余额合计数达该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依序分别为20.21%及6.48%。 (5). 第二项第一笔,背书保证金额系集团子公司苏州崇越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野村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之保证金额。 (6). 第二项第二笔,背书保证金额系本公司及集团子公司嘉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冠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