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发生日:115/05/26。2. 公司名称:富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 与公司关系:本公司。4. 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5. 发生缘由:本公司业经民国115年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减资案。6. 因应措施:(1) 本公司经股东常会决议通过办理现金减资退还股东股款。办理现金减资金额共计新台币3,379,404,600元,销除股份337,940,460股。以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总数普通股737,940,460股为计算基准,减资比率约为45.79508488%,每股退还股款现金约新台币4.579508488元,减资后股本新台币4,000,000,000元。(2) 依公司法第281条准用第73条及第74条规定规定通知债权人。(3) 本公司债权人对本现金减资案有异议者,请于民国115年6月29日前,检附债权证明文档,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逾期未表示意见即视为无异议。7.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