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日:115/05/26。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彭双浪(董事)、友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林雨洁(友达光电法人董事代表人)、唐修穆(董事)、沈维民(独立董事)、王伟臣(独立董事)、许恩得(独立董事)、邹纯忻(独立董事)、陈淑珠(独立董事)。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各董事兼任友达光电及相关子公司之职务。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之职务期间。5.决议情形:依公司法第209条规定,经115年5月26日股东常会通过。6.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彭双浪。7.担任大陆地区事业之职务:友达光电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等。8.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上海、苏州、厦门。9.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液晶显示器售后服务、智能制造相关软硬件开发及咨询。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11.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