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2026/04/30 2.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06/12 3. 股东会召开地点:台北市敦化南路一段108号地下二楼(富邦国际会议中心) 4. 股东会召开方式(实体股东会/视频辅助股东会/视频股东会):视频辅助股东会 5. 召集事由一:报告事项 (1):一一四年度营业报告案。 (2):一一四年度审计暨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会计表册报告案。 (3):一一四年度公司治理事项报告案。 (4):一一四年度员工及董事酬劳分派情形报告案。 (5):本公司发行无担保普通公司债报告案。 (6):本公司一一四年度关系人交易情形报告案。 (7):修正暨更名本公司「永续发展守则」报告案。 6. 召集事由二:承认事项 (1):一一四年度营业报告书及财务报表案。 (2):一一四年度盈余分派案。 7. 召集事由三:讨论及选举事项 (1):本公司拟规划办理长期资金募集案。 (2):修正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案。 (3):修正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进程」案。 (4):本公司第十届董事选举案。 (5):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蔡明兴)。 (6):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蔡明忠)。 (7):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蔡承儒)。 (8):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李书行)。 (9):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张心悌)。 (10):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叶匡时)。 (11):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管中闵)。 (12):解除本公司第十届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案(台北市政府)。 8. 临时动议: 9. 停止过户起始日期:2026/04/14 10. 停止过户截止日期:2026/06/12 11. 其他应叙明事项:(一)添加/修订提案名称及议案顺序。 (二)有关本公司盈余分派内容,预定于股东常会四十日前经董事会决议后另行公告。 (三)同一人或同一关系人单独、共同或合计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超过百分之五者,应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内,向金管会申报; 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后累积增减逾一个百分点者,亦同;持股超过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应分别事先向金管会申请核准。 (请参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条) (四)依本公司章程及甲、乙、丙种特别股发行条件之规定, 本公司甲、乙、丙种特别股股东于股东会无表决权及选举权, 但得被选举为董事,于特别股股东会及关系特别股股东权利义务 事项之股东会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甲、乙、丙种特别股股东 仅限于承认事项第二案「一一四年度盈余分派案」、讨论事项第一案 「本公司拟规划办理长期资金募集案」有表决权。 (五)召开视频辅助股东会相关说明: i.本公司视频辅助股东会依公司法第 172-2 条及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下称股务处理准则) 第二章之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 ii.本次股东会视频辅助部分,系采用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并应遵守 集保公司订定之股东会视频会议作业要点、问答集及 操作说明等文档,请参阅集保公司网页 (网址:https://www.tdcc.com.tw/portal/zh)。 iii.股东以视频方式参与股东会者,视为亲自出席。 iv.股东欲以视频方式参与者,应自2026年05月13日起, 至迟于股东会二日前(2026年06月09日前),于集保公司 股东 e 票通平台(网址:https://www.stockvote.com.tw/evote/index.html) 办理注册及登记;征求人或受托代理人,欲以视频方式参与会议者, 应填写征求人及受托代理人登记以视频方式参与股东会意愿书, 并于2026年05月13日起(当次股东会电子投票起始日)至 2026年06月09日(股东会二日前)下午五时前,送达本公司 法遵暨法务处董事会务部(地址:10491台北市中山区辽宁街179号16楼) 办理登记,并于股东会当日办理报到、观看直播、文本提问及投票。 v.已登记以视频方式参与之股东、征求人或受托代理人, 欲亲自出席实体股东会者,应于股东会二日前,以与 登记相同之方式撤销登记;逾期撤销者,仅得以视频方式参与股东会。 vi.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后,欲以视频方式 参与股东会,应于股东会二日前,以与行使表决权相同 之方式撤销前述行使表决权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销者, 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之表决权为准。 vii.股东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后,未撤销其意思表示, 并以视频方式参与股东会者,除临时动议外,不得再就 原议案行使表决权或对原议案提出修正或对原议案之修正行使表决权。 viii.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者,除股务处理准则 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不得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