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日:115/05/27。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1)董事:大富媒体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蔡明忠、东安投资(股)公司代表人邱纯枝、大富媒体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谷元宏、大富媒体科技(股)公司代表人林之晨、大富媒体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蔡承道。(2)独立董事: 洪丽、江永祥、庄若芸。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投资或经营其他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公司之行为。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期间。5.决议情形:本案经有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同意。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大富媒体科技(股)公司代表人谷元宏董事。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董事。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南路东一号。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商品批发业。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环球国广为本公司间接持有20%之转投资公司,采权益法认列投资收益。11.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不适用。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