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购种类(如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 分割 2.事实发生日:115/5/7 3.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设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标的公司之名称: 被分割公司: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碁」) 承受营业之新设公司:宏碁生物医学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称暂订,以下同,简称「宏碁生医公司」) 4.交易相对人(如合并另一方公司、分割让与他公司、收购或受让股份之交易对象): 本案依企业并购法第36条第1项办理分割成立子公司,无交易相对人 5.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否 6.交易相对人与公司之关系(本公司转投资持股达XX%之被投资公司),并说明选定收购、受让他公司股份之对象为关系企业或关系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响股东权益: 不适用 7.并购目的及条件,包括并购理由、对价条件及支付时点(注七): 鼓励内部事业单位育成创新与未来引进策略合作伙伴 8.并购后预计产生之效益: 鼓励内部事业单位育成创新与未来引进策略合作伙伴 9.并购对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 不适用 10.并购之对价种类及资金来源: 不适用 11.换股比例及其计算依据: (1)换股比例:宏碁公司新设分割方式生物医学实验室相关营业之价值预计为新台币2,000,000元,按每营业价值新台币10元换取宏碁生医公司新发行之普通股1股,宏碁公司共换取酷碁公司普通股200,000股。 (2)计算依据:参酌宏碁公司拟分割让与之资产及负债之帐载价值、每股净值及分割换股合理性之独立专家意见书订定之。 12.本次交易会计师、律师或证券承销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见:否 13.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证券承销商公司名称: 中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师或律师姓名: 王明胜 15.会计师或律师开业证书字号: 会员证书字号:北市会证字第3235号 16.独立专家就本次并购换股比例、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意见书内容(一、包含公开收购价格订定所采用之方法、原则或计算方式及与国际惯用之市价法、成本法及现金流量折现法之比较。二、被收购公司与已上市柜同业之财务状况、获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较情形。三、公开收购价格若参考鉴价机构之鉴价报告者,应说明该鉴价报告内容及结论。四、收购人融资偿还计划若系以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之资产或股份为担保者,应说明对被收购公司或合并后存续公司财务业务健全性之影响评估)(注七): 不适用 17.预定完成日程(注七): 分割基准日暂订为民国115年6月29日 18.既存或新设公司承受消灭(或分割)公司权利义务相关事项(注二): (1)自分割基准日起,本公司分割让与之一切资产、负债及其截至分割基准日仍为有效之一切权利义务,均由宏碁生医公司依法概括承受。 (2)除分割让与之负债与分割前本公司之债务系可分者外,宏碁生医公司应就分割前本公司所负债务于其受让营业之出资范围,依企业并购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与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之债权请求权,自分割基准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19.参与合并公司之基本数据(注三): 不适用 20.分割之相关事项(含预定让与既存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资产之评价价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东所取得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被分割公司资本减少时,其资本减少有关事项)(注:若非分割公告时,则不适用): (1)预定让与新设公司之营业价值:新台币2,000仟元 (2)预定让与新设公司之资产:新台8,298仟元 (3)预定让与新设公司之负债:新台币6,298仟元 (4)被分割公司所取得新设公司股份之总数、种类及数量:面额新台币10元之普通股200,000股 21.并购股份未来移转之条件及限制: 无 22.并购完成后之计划(包含一、继续经营公司业务之意愿及计划内容。二、是否发生解散、下市(柜)、重大变更组织、资本、业务计划、财务及生产、对公司重要人员、资产之安排或运用,或其他任何影响公司股东权益之重大事项): 不适用 23.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无 24.其他与并购相关之重大事项: 无 25.本次交易,董事有无异议:否 26.并购交易中涉及利害关系董事信息(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称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或预计投资其他参加并购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价格、是否参与并购公司之经营及其他投资条件等情形)、其应回避或不回避理由、回避情形、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之理由)(注七): 不适用 27.是否涉及营运模式变更:否 28.营运模式变更说明(注四): 无 29.过去一年及预计未来一年内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情形(注五): 不适用 30.资金来源(注五): 不适用 31.其他叙明事项(注六): 本公司日后将视新设公司所需,另行办理现金增资,充实其营运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