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04/14 (民国 115 年 4 月 14 日)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可转换公司债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本次私募有价证券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 43 条之 6 规定之特定人为限。目前拟洽定之应募人暂订以内部人、关系人或策略投资人为主。洽 定特定人之相关事宜,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4.私募股数或张数:私募普通股以 40,000,000 股为上限及私募无担保国内转换公司债以 4,000 张为上限,择一或以搭配之方式,择适当时机并视市场状况一次办理,所募集 之资金有强化本公司竞争力、健全财务结构及提高营运性能之效益。 5.得私募额度:拟募集总金额 400,000 仟元额度内,提请授权办理私募普通股以 40,000,000 股为上限及私募无担保国内转换公司债以 4,000 张为上限,择一或以 搭配之方式一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 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订定之。参考价格系 以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 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 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二基 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2. 本公司私募国内转换公司债发行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订定之。 理论价格将以涵盖并同时考量发行条件中包含之各项权利而择定之计价模型定之。 转换价格系以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 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 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二基 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并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依据。 3.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价格与私募国内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之定价系遵循主管机关之 相关规定,同时考量本公司营运状况及普通股市价等因素后决定之,其订价方式 应属合理。因此,实际定价日及实际价格,提请股东会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范围 内授权董事会视当时市场状况及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决定之。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本次筹资计划之预计资金用途为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公司负债或 转投资、改善财务结构及因应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所需资金,预计将皆可强化公司竞 争力、提升营运性能之效益,对股东权益有正面助益。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拟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发行新股及发行无担保可转换公司 债借以改善财务结构、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公司负债、转投资、因应产业发展趋势 及公司营运需要,因私募作业具有迅速简便的特性,较易于短期内取得所需资金, 爰以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私募。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 实际发行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法令规定及于不低于股东会所决议订价 依据与成数范围内,参考当时市场及公司状况为依据订定之。 11.参考价格: 1. 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订定之。 参考价格系以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 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 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 之股价,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 2. 本公司私募国内转换公司债发行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订定之。 理论价格将以涵盖并同时考量发行条件中包含之各项权利而择定之计价模型定之。 转换价格系以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 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 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二基 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并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订定依据。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实际定价日及实际价格,提请股东会于不低于股东 会决议成数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当时市场状况及日后洽定特定人情形决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普通股、私募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于交付日起 三年内除依证券交易法第 43 条之 8 规定之转让对象外,其余受限不得转让,并于 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满三年后,依相关法令规定取具台湾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 核发符合上市柜标准之同意函,并据以向主管机关完成申报补办公开发行审核进程后, 始得提出上市柜交易申请。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