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09 2. 预计发行价格:本次为无偿发行 3. 预计发行总额(股):600,000股 4. 既得条件: (1)公司整体绩效: 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 (A)合并营业收入较前一年成长10%或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长5%。 (B)合并营业利益较前一年成长10%或较前三年度平均值成长5%。 (2)员工个人绩效: (A)个人考绩达B级以上。 (B)未曾违反本公司劳动契约、员工行为守则、信托契约、公司治理实务守则、诚信 经营守则、工作规则、竞业禁止与保密守则或与本公司间合约约定等情事。 (C)员工自获配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后,至届满下述时程时仍在职,可分别达成既得条 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获配后任职届满1年:获配股数之60%。 获配后任职届满2年:获配股数之40%。 (D)员工自获配本公司给予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后,遇有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 情形时,就其获配但尚未达成既得条件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本公司有权无偿收回 其股份并办理注销。 (E)上述股数以小数点第一位无条件进入计算至整位数。 (3)但因国际或产业情势致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得经本公司薪资报酬委员会提案 修正绩效指针或既得比例,并经董事会决议后调整。 5. 员工未符既得条件或发生继承之处理方式: (1)一般离职(自愿/退休/资遣/开除): 未达成既得条件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于离职生效日起即视为未符既得条件,本公司 将依法无偿收回其股份并办理注销。 (2)留职停薪: 未达成既得条件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自复职日起回复其权益,按既得条件之股份比 例,依当年度在职天数比例,计算可既得之股份。 (3)一般死亡: 未达成既得条件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于死亡当日即视为未符既得条件,本公司将依 法无偿收回其股份并办理注销。 (4)受职业灾害: (A)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未达成既得条件之限制员工权利新 股,于离职生效日起,按既得条件之股份比例,依当年度在职天数比例,计算可既 得之股份。 (B)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未达成既得条件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由继承人于被继 承员工死亡当日起,按既得条件之股份比例,依当年度在职天数比例,计算可既得 之股份。 (5)调职: 因本公司营运所需,经本公司指派转任之员工,得由董事长于既得条件之时程比例 范围内,核定其达成既得条件比例及时限。如员工为自愿请调转任者,其未达成 既得条件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由本公司依法无偿收回其股份并办理注销。 6. 其他发行条件: 于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或分次申报办理,并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主管机关) 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内为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由董事会 授权董事长订定之。 7. 员工之资格条件: 一、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给与日当日已到职之本公司全职正式员工为限。 二、实际得为被给与之员工及其得获配股份数量,将参酌服务年资、职等、工作绩 效、整体贡献、特殊功绩或其他管理上需参考之条件等因素,由董事长核定后,提 报董事会决议之,惟获配员工具董事及(或)经理人身分者,应先经薪资报酬委员会 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非具董事或经理人身分之员工,应先经审计暨风险委员 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 三、本公司给与单一员工得获配或认购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股数限额,悉依「发行人 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相关规定办理。 8. 办理本次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并激励员工及提升员工向心力,以共创公司及股东之 利益。 9. 可能费用化之金额: 若以115年4月1日(董事会召集通知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盘价及考量精算假设预估, 每年分摊之费用化金额,于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其金额分别为: 5,960,880元、15,524,497元、7,205,473元。 10. 对公司每股盈余稀释情形: 若以115年4月1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盘价及考量精算假设预估,每年对每股盈余稀释 情形于115年度、116年度、117年度分别为:0.077元、0.226元、0.105元,对本公司 每股盈余稀释有限,尚不致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11. 其他对股东权益影响事项: 对本公司每股盈余稀释有限,尚不致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12. 员工获配或认购新股后未达既得条件前受限制之权利: 本公司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后,以股票信托保管方式交付保管,员工获配新股后, 于未达既得条件前受限制之权利如下: 一、员工获配新股后,于未达既得条件前,除继承外,不得将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予以 出售、转让、赠与、质押、请求公司买回,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 二、本办法所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于未达既得条件前,其股东会之出席、提案、 发言及表决权及其他有关股东权益事项等,皆依信托保管契约运行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