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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联大】公告大联大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大联大二,代码:37022)发行公司行使债券赎回权暨订于115年07月27日终止柜台买卖等相关事宜。

Key facts

  • 【大联大】公告大联大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大联大二,代码:37022)发行公司行使债券赎回权暨订于115年07月27日终止柜台买卖等相关事宜。
  • 内容:依大联大二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06月25日至115年07月24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据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于发行届满三个月之翌日(民国114年2月12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到期日)四十日(民国116年10月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之收盘价格连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寄发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本转换公司债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之面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本公司运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
  • Date: Thu Jun 11 2026 09:00: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

Direct answer

内容:依大联大二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06月25日至115年07月24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据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于发行届满三个月之翌日(民国114年2月12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到期日)四十日(民国116年10月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之收盘价格连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寄发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本转换公司债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之面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本公司运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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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联大】公告大联大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简称:大联大二,代码:37022)发行公司行使债券赎回权暨订于115年07月27日终止柜台买卖等相关事宜。 (Thu Jun 11 2026 09:00: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 PR TIMES
Source
PR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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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 Jun 11 2026 09:00: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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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 What are the key facts in this article?
A: 内容:依大联大二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06月25日至115年07月24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据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于发行届满三个月之翌日(民国114年2月12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到期日)四十日(民国116年10月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之收盘价格连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寄发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本转换公司债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之面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本公司运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
Q: What is the direct answer?
A: 内容:依大联大二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06月25日至115年07月24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据本公司国内第二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本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17条第(一)项规定:本转换公司债于发行届满三个月之翌日(民国114年2月12日)起至发行期间届满前(到期日)四十日(民国116年10月1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之收盘价格连续三十个营业日超过当时本转换公司债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以上时,本公司得于其后三十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三十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寄发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本转换公司债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债券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转换公司债之面额新台币壹拾万元整,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本公司运行收回请求,应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五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
Q: What is the source and date?
A: Source: AI News by Washin Village | Date: Thu Jun 11 2026 09:00:00 GMT+0900 (Japan Standard Ti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