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20 2. 预计发行价格:本次为无偿发行,发行价格0元 3. 预计发行总额(股):普股通股共计700,000股 4. 既得条件: 依本办法所授予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自授与日起至各既得条件届满日仍在职,且届满日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评定排名为该年度前百分之五十,可分别达成既得条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 授与日后任职届满 1 年:既得比例为 20%。(无条件进位至股) (2) 授与日后任职届满 2 年:既得比例为 20%。(无条件进位至股) (3) 授与日后任职届满 3 年:既得比例为 20%。(无条件进位至股) (4) 授与日后任职届满 4 年:既得比例为 20%。(无条件进位至股) (5) 授与日后任职届满 5 年:剩余股份。 5. 员工未符既得条件或发生继承之处理方式: 就尚未达成既得条件之股份由本公司依法无偿收回其股份并办理注销。 6. 其他发行条件:详细条件说明,依本公司「一一五年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发行办法」规定办理。 7. 员工之资格条件: (1) 得获配之员工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给与日当日已到职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或从属公司全职员工为限,所称控制或从属公司,系依公司法第 369 条之 2、第 369 条之 3、第 369 条之 9 第 2 项及第 369 条之 11 之标准认定之,或依循发行前更新后之法令及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 (2) 为保障股东权益,本公司将谨慎管理本办法。得核发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的人员将限为:(A)与本公司未来成功发展相关之关键人员,(B)个人表现对公司具相当价值,(C)内核新进员工等。 8. 办理本次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专业人才,并提高员工对公司之向心力及归属感,以增加竞争力共同创造更高公司及股东利益。 9. 可能费用化之金额: 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股数为130,798,197股,预估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为0.54%,若暂以115年4月17日收盘价新台币2,605元计,于全数达成既得条件之情况下,可能费用化总金额为新台币1,823,500,000元。 10. 对公司每股盈余稀释情形: 以办法所订既得期间分年认列相关费用及以目前在外流通股数130,798,197股,暂估民国115年至120年每股盈余稀释情形分别为约为新台币4.46元、4.40元、2.61元、1.53元、0.77元及0.17元。 11. 其他对股东权益影响事项:依本次预估发行限制员工权利致每股盈余稀释情形,尚不致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12. 员工获配或认购新股后未达既得条件前受限制之权利: (1) 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托人请求返还限制员工权利新股。 (2) 员工不得将其依本办法获配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出售、质押、转让、赠与他人、设置、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 (3) 于本公司股东会之出席、提案、发言、表决及选举权等及其他有关股东权益事项,皆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行使之。 (4) 该等股份享有盈余分配权(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公积受配权),惟获配之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及受配之资本公积均须交付信托,待达成既得条件后始得无息交付员工;若未达既得条件,本公司将全数收回该等现金及股票(股票将依法办理注销)。另于未达既得条件前,不具有现金增资之认股权;如遇于本公司认股基准日之停止过户日前十五个营业日起,至权利分派基准日止,此期间达成既得条件之员工,其解除限制之股票仍未享有认股之权益。 (5) 既得期间内如本公司办理现金减资、减资弥补亏损等非因法定减资之减少资本,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应依减资比例注销。如系现金减资,因此退还之现金须交付信托,于达成既得条件后无息交付员工;惟若未达既得条件,本公司将收回该等现金。 13. 其他重要约定事项(含股票信托保管等): 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发行后,应立即将之交付信托,并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为代理人代所有获配员工与信托机构签订、修订信托相关契约暨全权代理其处理相关信托事务。 14. 其他应叙明事项: (1) 有关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发行条件及发行办法,嗣后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机关审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时,授权董事长修订本办法,嗣后再提报董事会追认后始得发行。 (2)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