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授信资产之转让:交易事实发生日期为115年5月12日。交易总金额为美金10,000,000元整。交易相对人包括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银行分部)、凯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新光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业银行(离岸银行分部)、高雄银行(离岸银行分部)、板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银行香港分行(于台湾依有限责任设立)、彰化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玉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东国际商业银行、日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中小企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银行分部)、合作金库银行(离岸银行分部)、兆丰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科学园区竹堑分公司、阿布达比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The National Bank of Ras Al Khaimah (P.S.C))、台寿保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转让依原联合授信合约规定办理。决策由总经理核定,相关条件依联合授信合约及一般市场惯例为之。本次交易之目的为原联合授信资产配置之管理。无异议董事意见,会计师亦未出具非合理性意见,且不涉及营运模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