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日:115/05/29。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1)董事:张以升。(2)董事:程天纵。(3)和椿行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鋑隆。(4)董事:李正模。(5)独立董事:刘冠廷。(6)独立董事:李国瑜。(7)独立董事:张岚欣。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投资或经营其他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的公司之行为。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之期间。5.决议情形:经股东常会票决通过。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1)董事:张以升。(2)董事:和椿行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鋑隆。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1)董事:张以升: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昆山宜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董事:和椿行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鋑隆:和椿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昆山宜椿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1)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2号。(2)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鸡鸣塘南路936号。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1)国际贸易、加工组装机械、电子机板分割机。(2)产销各种电子专用等设备及高档建筑五金等相关零配件。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11.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12.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