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115年5月27日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张立秋(恒益投资法人代表,兼任宝龄富锦、顺天堂等多家公司董事长/董事)、陈奕雄、陈威宇、朱丽玲、陈怡如、王克舜、施国荣等。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本公司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之公司。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期间。 5. 决议情形:依公司法第209条规定,表决结果赞成全数超过法定数额,本案照案通过。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陈威宇、陈怡如。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详列各子公司及职称。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详列南京、眉山、马鞍山、广州、惠州、天津、上海、北京、厦门等地地址。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直链烷基苯、磺酸、界面活性剂之产销及油品贸易等。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本公司转投资。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