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08 (2026/04/08) 2.预计发行价格:本次为无偿发行配发予员工,发行价格0元 3.预计发行总额(股):上限为普通股1,000,000股 4.既得条件: (1)员工自获配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即增资基准日)后,至届满下述时程时仍在职,且同时达成公司营运目标与个人绩效指针,各年度可分别既得之股份比例如下: A.任职届满1年:20% B.任职届满2年:30% C.任职届满3年:50% (2)公司营运目标: 以本公司于各既得日之前一年度内,达成以下条件其中之一: A.取得正式药证或有附款许可药证核准。 B.完成国际授权签约金入帐。 C.以各既得日前一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为依据,营业收入相较前一年度成长100%(含以上),或税前纯益相较前一年度成长100%(含以上),两者择一。惟前一年度税前纯益为负值或零时,本款税前纯益每股盈余成长条件不适用,以营业收入相较前一年度成长100%(含以上)为准。 (3)个人绩效指针: 既得期间届满之最近一年度考核达「甲」(含)以上。 5.员工未符既得条件或发生继承之处理方式: 遇有未达既得条件者,由本公司无偿收回并办理注销,其他各项情事处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订定之发行办法办理。 6.其他发行条件:无。 7.员工之资格条件: 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给与日当日已到职本公司及本公司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全职员工为限,并以1.与公司未来目标及策略发展具高度相关性;2.个人表现对公司具相当价值;3.内核新进员工等为获配对象。实际得为获配人之员工及其获配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数量,由本公司参酌员工之年资、职等、工作绩效、整体贡献、特殊功绩或其他管理上需参考之条件等因素,由董事长核订后提报董事会决议。惟具经理人或具员工身分之董事者应先经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非具董事或经理人身分之员工,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同意。 8.办理本次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专业人才,并激励员工长期服务、提升向心力与生产力,以期共同创造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9.可能费用化之金额: 公司应于给与日衡量股票之公允价值,并于既得期间分年认列相关费用。 115年拟提股东常会决议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上限为1,000,000股,每股以新台币0元发行,设算估计可能费用化金额约为新台币83,000仟元(以115年4月7日收盘价新台币83.00元拟制估算)。如以115年7月1日发行计算,暂估115~118年之费用化金额分别为新台币21,442仟元、34,583 仟元、20,058 仟元及6,917仟元。 10.对公司每股盈余稀释情形: 以本公司115年3月22日停止过户日已发行股数(即63,637,000股)计算,暂估115~118年费用化后每股盈余可能减少金额为新台币0.34元、0.54元、0.32元及0.11元。 11.其他对股东权益影响事项:无。 12.员工获配或认购新股后未达既得条件前受限制之权利: (1)本办法所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将依相关法令规定以员工名义交付信托机构保管或委托保管银行保管,于既得条件未达成前,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托人请求返还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员工获配新股后,于未达既得条件前受限制之权利如下: A.员工获配新股后,于未达既得条件前,除继承外,不得将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转让、赠与、质押,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 B.股东会之出席、提案、发言、投票权,皆由交付信托保管机构或保管银行依约运行之。 (2)除前项因受信托机构或保管银行保管约定之限制外,员工依本办法获配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于未达既得条件前,其他权利,包含但不限于:股息、红利、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之受配权、现金增资之认股权及表决权等,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约定事项(含股票信托保管等): 本公司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将依信托契约或保管银行暨代理人契约书约定,于既得条件限制期间内交付信托机构或保管银行保管。 14.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