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14 2.发行期间: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内,视实际需求,一次或分次发行 ,实际发行日期授权本公司董事长订定之。 3.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以董事会核议通过给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当日在职之本公司以及国内外子公司(所称 「国内外子公司」系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具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正式员工 为限。 (二)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其所得认股权之数量,将参酌年资、工作绩效、整体 贡献(含未来可能贡献)、特殊功绩或职级等因素拟定之分配标准,由董事长核定并经 董事会同意后认定之,惟具董事或经理人身份者,应先经薪资报酬委员会之同意,非 具董事或经理人身分之员工应先提报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再提报董事会同意。 (三)本公司依募发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 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加计认股权人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依募发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 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 4.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8,000,000单位 5.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1股 6.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 规定须买回之股数:普通股新股总数为8,000,000股 7.认股价格:以不低于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发行日之普通股收盘价格60%为认股价格。 8.认股权利期间: (一)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按下列时程行使认股权。认股权 凭证之存续期间为发行日起算六年,认股权凭证及其权益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 、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存续期间届满后,未行使之员工认股 权凭证视同放弃,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 可行使认股权比例(累计) 届满2年 20% 届满3年 40% 届满4年 70% 届满5年 100% (二)税赋:认股权人因行使认股权获得股份,而须于任何国家或地区依法律规定缴纳 任何赋税时,此等税赋,包括但不限于认股权人个人所得税及本公司代扣缴税,应 由认股权人负担。 (三)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劳动契约、委任契约或工作规 则等事由时,本公司有权就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及已具行使权而尚未行使之 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9.认购股份之种类: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一)自愿离职或资遣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资遣生效日起十个工作日(含离职/资遣生效 日当日)内或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内(以截止日期孰前者为主)行使认股权利, 若适逢本办法所定不得行使认股期间,其行使期间得顺延之,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 权利者,视同放弃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于离职/资遣生效日 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二)解雇 认股权人如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等重大过失而遭公司解雇者,其已授予之认 股权凭证,于解雇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三)退休 已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得于本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本条第二项之权 利期间行使认股权利。若适逢本办法所定不得行使认股期间,其行使期间得顺延 之,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 凭证,于退休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四)死亡 认股权人死亡时,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应由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日起一 年内行使认股权,惟仍应依本条第二项之权利期间行使认股权利。继承人依认股 权人所属国之继承相关法令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务处理准则」继承过户相关 规定,完成法定进程并提供相关证明文档后,方得在本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 间内申请行使认股权利。尚未具行使权之员工认股权凭证,于认股权人死亡当日 即丧失一切权利义务。 (五)受职业灾害残疾者 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其已授予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得于 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本条第二项之权利期间行使认股权利。 (六)留职停薪或连续请假30天(含星期例假日)以上者 凡经公司核准办理留职停薪或连续请假30天(含星期例假日)以上之认股权人,其 已具行使权利之员工认股权凭证,应自留职停薪/请假起始日起一个月内(含留职 停薪/请假起始日当日)行使认股权,逾期未行使者,冻结其认股权行使权利,并 递延至复职后恢复,惟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不因留职停薪/请假期间而延后; 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复职/销假上班起回复其权利,惟认股权行使时程应 按留职停薪/请假期间往后递延,但仍以本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限。 (七)调职 认股权人转任至他公司任职,且该他公司属本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具表决 权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国内外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