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的物之名称及性质(属特别股者,并应标明特别股约定发行条件,如股息率等):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鼎工程」)私募普通股股份。 2. 事实发生日: 115/04/14。 3. 交易单位数量、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 交易单位数量:28,184仟股。每单位价格:每股新台币35.48元。交易总金额:约新台币999,968仟元。 4. 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关系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中鼎工程非本公司之关系人。 5.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者,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转之所有人、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与公司及交易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前次移转日期及移转金额: 不适用。 6. 交易标的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关系人者,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得及处分日期、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 不适用。 7. 本次系处分债权之相关事项(含处分之债权附随担保品种类、处分债权如有属对关系人债权者尚需公告关系人名称及本次处分该关系人之债权帐面金额: 不适用。 8. 处分利益(或损失)(取得有价证券者不适用)(递延者应列表说明认列情形): 不适用。 9. 交付或付款条件(含付款期间及金额)、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交付或付款条件:导入指定之银行帐户。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依证券交易法私募有价证券转让限制之规定及双方所签定之协议书办理。 10. 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 决策单位:依本公司核决权限规定办理。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独立专家出具之交易价格合理性意见书。 11. 取得或处分有价证券标的公司每股净值: 22.66。 12. 有价证券标的公司私募参考价格与每股交易金额差距达20%以上: 否。 13. 迄目前为止,累积持有本交易证券(含本次交易)之数量、金额、持股比例及权利受限情形(如质押情形): 累积持有本交易证券(含本次交易)之数量:28,184仟股。累积持有本交易证券(含本次交易)之金额:约新台币999,968仟元。累积持有本交易证券(含本次交易)之持股比例:2.98%。权利受限情形:依证券交易法私募有价证券转让限制之规定。 14. 迄目前为止,私募有价证券投资(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中总资产及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财务报表中营运资金数额: 私募有价证券投资(含本次交易)占总资产比例:70.38%。私募有价证券投资(含本次交易)占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之比例:110.46%。营运资金数额:新台币-10,463,518仟元(集团之现金足敷支付本案之交易价金)。 15. 经理人及经纪费用: 无。 16. 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 强化本公司解决方案能力。 17. 本次交易表示异议董事之意见: 无。 18. 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 否。 19. 董事会通过日期: 不适用。 20. 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 不适用。 21. 本次交易会计师出具非合理性意见: 否。 22.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国富浩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3. 会计师姓名: 吴孟达。 24. 会计师开业证书字号: 台财证登(六)第三六二二号。 25. 其他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