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4/23 2.事实发生主体:本公司 3.发生缘由(事件说明):115年4月15日,本公司承揽商谢姓员工于天车维修作业时发生工安事故,经送医后抢救不治。 4.处理过程:立即运行紧急应变进程将伤者送医,依相关作业规定通报主管机关并配合劳检单位调查。 5.处分情形:115年4月23日接获高雄市政府劳工局劳动检查处来函停工通知。 停工期间:自115年4月15日16时00分起至115年5月14日16时00分止。 停工范围:编号OHTC-18、22、80等3座固定式起重机之操作与维修作业。 6.是否遭裁处罚锾:尚未确定 7.裁罚金额(元):尚未确定 8.预计可能损失或影响:评估对公司营运无重大影响。 9.可能获得保险理赔之金额(元):尚未确定 洽保险公司商谈理赔事宜中。 10.改善情形及未来因应措施:运行后续抚恤与理赔并配合调查确认事发原因后,据之研拟具体改善及防范措施争取复工。 11.是否前已就同一事件发布重大消息:115/4/17 台船公司工安意外说明。 12.其他应述明事项:初步评估对本公司之财务及业务无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