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并购种类:合并 2. 事实发生日:115/6/4 3. 参与并购公司名称:台新国际商业银行(存续公司)、台湾新光商业银行(消灭公司) 4. 交易相对人:台新银行 5. 是否为关系人:是 6. 关系说明:新光银行及台新银行均属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属集团内部组织调整,不影响股东权益。 7. 并购目的及条件:扩大营运规模,集成集团资源。新光银行普通股每1股换发0.9505股台新银行普通股。另有或有现金合并对价,给付该期间税后净利之七成。 8. 并购效益: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 9. 业绩影响:合并后预计对每股净值及盈余有正面影响。 10. 对价种类与资金来源:台新银行以发行新股支付对价。若有或有现金对价,则以帐上现金支付。 11. 换股比例计算基础:依双方115年3月31日经核阅之财务报表净值。 12. 是否出具非合理性意见:否 13. 事务所名称:信佑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师姓名:林昶佑 16. 独立专家意见:采资产法评价,换股比例尚属合理。 17. 预定日程:待取得主管机关核准后,授权董事会订定合并基准日。 18. 权利义务承继:自合并基准日起,新光银行之资产负债由台新银行概括承受。 19. 基本数据:两家均为商业银行。 22. 合并后计划:台新银行为存续公司,新光银行解散。 23. 重要约定:依合并契约5.3条规定办理。 31. 其他事项: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为成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