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会决议日:115/05/27 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董事蔡笃恭、林基正、金士顿科技(代表人吴丽卿)、超丰电子(代表人谢永达)、台湾铠侠先进半导体(代表人Junichi Asada),以及独立董事张光瑶、陈瑞聪、童兆勤、谢再居。 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 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之职务期间。 5.决议情形:经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行使表决权半数同意通过。 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独立董事陈瑞聪。 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陈瑞聪担任仁宝光电科技(昆山)有限公司等仁宝集团旗下多家公司董事长。 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江苏省昆山市、重庆市、成都市等地。 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笔记型电脑、液晶电视、电子零组件之生产及销售。 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 11.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无。 12.其他应叙明事项:依经济部函释,董事兼任本公司100%持股子、孙公司之职务,在经济意义上为一体,不构成公司法第209条竞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