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依光圣三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发行公司于115年05月25日至115年06月23日行使债券赎回权,赎回权价格为债券面额之100.0000%。 一、依本公司「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盘价格连续30个营业日超过当时转换价格达百分之三十(含)时,本公司得于其后30个营业日内,以挂号寄发一份30日期满之「债券收回通知书」(前述期间自本公司发信之日起算,并以该期间届满日为债券收回基准日,且前述期间不得为第九条之停止转换期间)予债券持有人(以「债券收回通知书」寄发日前第五个营业日债券持有人名册所载者为准,对于其后因买卖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转换公司债之持有人,则以公告方式为之),赎回价格订为本债券面额,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并函请柜买中心公告。 二、依本公司「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若债券持有人于「债券收回通知书」所载债券收回基准日前,未以书面回复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生效力,采邮寄者以邮戳为凭)者,本公司于债券收回基准日后七个营业日内,按债券面额以现金赎回其所持有之本转换公司债。 三、本公司国内第三次无担保转换公司债行使赎回权暨终止柜台买卖日之相关事宜如下: (1)、挂号寄发债券收回通知书日期:115年5月25日。 (2)、通知及受理转换公司债赎回期间:115年5月25日至115年6月23日。 (3)、转换公司债收回基准日:115年6月23日。 (4)、转换公司债终止柜台买卖日期:115年6月24日。 (5)、债券收回价款及发放日期:按债券面额以现金收回,并统一于115年7月2日以汇款或邮寄支票方式支付予各申请人,汇费(邮资)自收回价金中直接扣除。 四、债券收回手续暨应备文档 (1)、转换公司债帐簿划拨转换/赎回/卖回申请书(申请书可至各证券商取得,注明:赎回,并填妥持有人之汇款银行帐号及加盖集保帐户印鉴)。 (2)、证券存折,向往来券商办理债券收回手续,由往来券商向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保公司)提出申请,集保公司于接受申请后送交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于送达时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请撤回。 (3)、债权人得自债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5年5月25日之前一营业日(115年5月22日)起至届满日(115年6月23日)之前一营业日(115年6月22日)止,由债券持有人向往来券商办理赎回手续。 五、本公司股务代理机构:台新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务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国北路一段96号B1,电话:02-25048125)。 警语:请投资人注意,具有请求转换资格者,如未于115年6月25日前以书面请求转换,本公司将按面额计算以现金收回其全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