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09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主管机关所订相关函令 规定之特定人为限。 本公司目前尚无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关事宜,拟提请股东常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处理之。 4.私募股数或张数:拟于发行股数不超过30,000仟股额度内办理私募普通股。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30,000仟股额度内办理私募普通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于股 东会决议日起一年内分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发行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参考价格)较高者之 八成订定之: A.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 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B.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术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 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2)实际定价日及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依前述 定价依据,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场状况定之。 (3)若日后发生私募普通股每股价格受市场因素影响,可能有低于面额发行之必要, 其价格之订定,因已依据法令规范之定价依据办理且已反映市场价格状况,应属必 要及合理。如本次办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之定价方法致私募价格低于股票面额而造 成公司产生累积亏损时,未来将视公司营运及市场状况,以办理减资、盈余或资本 公积弥补亏损之方式处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募得资金用于充实营运资金及偿还借款以因应未来业务成长之需求 并降低公司之财务经营风险。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筹集资本之时效性、便利性及发行成本,及股权稳定等 因素,采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尚未发行。 11.参考价格:尚未发行。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发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证券交易法规定,本次 私募之普通股于交付日起三年内,除证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条之八规定之转让对象外,不 得对其他对象再行卖出。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私募之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满三年 后,依证券交易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办公开发行进程及申请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计划之主要内容,除私募定价成数外,包括实际发行价格、股数、发行条 件、计划项目、募集金额、预计进度及预计可能产生之效益等相关事项,暨其他一 切有关发行计划之事项,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视市场状况调整、订定及办理, 未来如因主管机关要求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亦拟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 (2)拟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签署、商议、变更一切有关私募普 通股之契约及文档,并为本公司办理一切有关发行私募普通股所需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