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 115/05/19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经理人姓名及职称: 林佩蓉;主任秘书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经指派兼任其他营利事业或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职务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 任职本公司经理人职务期间 5. 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32条说明表决结果): 本案利害关系人依规定予以回避,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董事无异议通过。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经理人姓名及职称(非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以下请输〝不适用〞): 不适用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 不适用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 不适用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 不适用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 不适用 11. 经理人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不适用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