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115/05/22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张峰旗-董事、潘建维-独立董事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有投资其他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并担任董事之行为。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之期间。 5. 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209条说明表决结果):代表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解除上述董事之竞业禁止。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非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以下请输〝不适用〞):不适用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不适用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不适用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