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115/05/29。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董事:台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长崎、许介立;独立董事:张立秋、洪水树、黄资婷。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以无损及本公司之利益为限。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本公司董事职务之期间。5. 决议情形:依公司法第209条之规定,经本公司115年5月29日股东常会通过,在无损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解除董事竞业禁止之限制。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台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柯长崎。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柯长崎担任北京信东联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监察人。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 号盈都大厦3号楼4单元18F。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医疗器材批发、信息咨询、化粧品批发业。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无。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无。12.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