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05/08 2. 发行期间: 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核准通知到达之日起二年内,视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授权董事长订之。 3. 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一)以本公司及国内外子公司(系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他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超过百分之五十者)正式编制内之全职员工为限。得为认股之员工及得认股之数量,由总经理参酌年资、职级、工作绩效、特殊贡献或其他管理上须参考之条件等因素拟定分配标准做为审核发放数量时之依据,提报董事会决定之。惟认股权人具经理人或具员工身分之董事者,应先提报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员工非具经理人身分者,应先提报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 (二)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加计认股权人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合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认股权人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 4. 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 发行总数为1,600,000单位。 5. 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 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股数为本公司普通股一股。 6. 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须买回之股数: 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1,600,000股。 7. 认股价格: 以本认股权凭证发行当日本公司普通股于台湾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收盘价为认股价格。 8. 认股权利期间: (一)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5年,届满后,未行使之认股权利视同放弃认股权利,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该认股权凭证不得转让、质押、赠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遇认股权人死亡而继承者不在此限。 (二)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按下列时程行使认股权。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可行使认股权比例(累计) 届满2年: 20% 届满3年: 60% 届满4年: 100% (三)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若有违反与本公司间之聘雇合约或本公司工作规则等重大过失者,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或已具行使权而尚未行使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9. 认购股份之种类: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 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一、认股权人如因故离职,应于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内,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自愿离职: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起30日内,就可行使之部分行使认股权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暂停过户时,认股权行使期间得依该停止行使认股期间依序往后递延,但仍以本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且本公司有权将已授予认股权人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二)解聘: 认股权人如违反与本公司间之委任合约或工作规则等重大过失或违反劳动基准法第12条规定而遭公司解聘者,其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无论是否已具有行使权),于解聘当日起失效。 (三)退休: 依本条第二项规定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于认股权凭证存续有效期间行使认股权利,惟若违反竞业禁止限制时,本公司有权将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继承人于依法完成必要之继承进程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但仍以本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起失效。 (五)因受职业灾害残疾或致死者: (1)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惟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以日期较晚者为准),一年内行使之,但仍以本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2)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时,继承人于依法完成必要之继承进程后,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不受本条第二项有关时程届满可行使认股比例之限制。惟该认股权利,应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以日期较晚者为准),一年内行使之,但仍以本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六)留职停薪: 经公司核准办理留职停薪之认股权人,其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留职停薪始日起30日内行使认股权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暂停过户时,认股权行使期间得依该停止行使认股期间依序往后递延。逾期未行使权利者或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得于复职后恢复。关键字: 重大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