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5/15 2.会计师查核意见全文: 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公鉴: 前 言 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3月31日之资产负债表,暨民 国1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汇总),本会计师无法 对财务报告做成结论,由于无法做成结论之基础段所述之可能影响重 大且广泛,本会计师无法完成核阅进程以作为表示核阅结论之基础。 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4年3月31日之资产负债表,暨民 国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综合损益表、权益变动表及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汇总),业经本会计师 核阅竣事。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可并发布生效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期中财务报导」编制允当 表达之财务报表系管理阶层之责任,本会计师之责任系依据核阅结果 对财务报表作成结论。 范 围 除民国115及114年第一季无法作成结论及保留结论之基础段所 述者外,本会计师系依照核阅准则2410号「财务报表之核阅」运行 核阅工作。核阅财务报表时所运行之进程包括查找(主要向负责财务 与会计事务之人员查找)、分析性进程及其他核阅进程。核阅工作之 范围明显小于查核工作之范围,因此本会计师可能无法察觉所有可藉 由查核工作辨认之重大事项,故无法表示查核意见。 民国115年第1季无法作成结论之基础 如财务报告附注六(七)所述,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 3月31日采用权益法之投资福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额为新台币 170,654 仟元,暨民国1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采用权益法之关联 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认列之份额为新台币0仟元,因本会计师 未能接触福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第1季之财务信息,致本 会计师无法运行核阅进程并判断是否对该等金额、权益变动表及 现金流量表做出必要调整。 民国114年第1季保留结论之基础 如财务报告附注六(七)所述,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4年 3月31日采用权益法之投资金额为283,500仟元,暨民国114年1月 1日至3月31日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益之份额为 (1,561)仟元,系以该被投资公司同期间未经会计师核阅之财务报表为 依据。另财务报表附注十三所揭露前述被投资公司相关信息亦未经会 计师核阅。 无法作成结论及保留结论 由于民国 115 年第 1 季无法作成结论之基础段所述事项之重大 性,本会计师无法取得足够及适切之核阅证据,故无法对中福国际股 份有限公司民国115年第1季财务报告作成结论。 依本会计师核阅结果,除民国114年第1季保留结论之基础段所 述采用权益法之被投资公司之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倘经会计师核阅, 对民国114年第1季之财务报告可能有调整之影响外,并未发现上开 财务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未依照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及 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发布生效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期 中财务报导」编制,致无法允当表达中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民国114 年3月31日之财务状况,暨民国1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之财务 绩效及现金流量之情事。 3.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冠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4.签证会计师姓名及核准签证文号1:张进德/(079)台财证(一)第00351号函 5.签证会计师姓名及核准签证文号2:朱淑梅/金管会证字第8492号函 6.会计师查核(核阅)报告日:115/05/15 7.因应措施: 本公司未能于115年05月15日董事会通过第一季财报前,取得投资公 司即福兴投资(股)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 查核签证之合法合规财报,致本公司签证会计师缺乏足够及适切之查 核证据而无法对采权益法评价之投资及其他相关投资损益之金额进 行判断,并出具无法作成结论之核阅报告。嗣本公司将继续向福兴投 资(股)公司追索其114年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之合法合 规财报,待本公司取得后将续请签证会计师运行查核并提出更新查核 意见。 8.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