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发生日:115/04/28 2. 更正或重编之财务报告年季:114年度财务报告 3. 请说明为更正或重编:重编 4. 发生缘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审字第11503819451号函 5. 主管机关限定更正或重编之日期:115/05/18 6. 与前次公告财务报告之主要差异:不适用 7. 因应措施: (1) 缘本公司未能于115/03/31董事会通过财报前,取得投资公司即福兴公司提供其114年度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合法合规财报,致本公司签证会计师缺乏足够及适切之查核证据而无法对采权益法评价之投资及其他相关投资损益之金额进行判断,乃出具部分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书。 (2) 嗣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115 年 4 月 1 日金管证审字第1150339369 号函令本公司限期重行公告申报。为此,本公司于115/04/01、04/09 及 04/16 接连函催请采权益法投资公司即福兴公司提供其114 年度经董事会通过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本公司董事长亦于04/01及04/09另以福兴公司董事身分请求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114年财报事宜,但截至主管机关指定期限,均未获置理,使得本公司仍无从提供足够且适切之查核证据供签证会计师就114年度财务报表涉及福兴公司之会计项目予以重新查核并更新查核意见。另,本公司在上开期限届至前,亦向主管机关申请展延114年度财报之申报期限,但遭否准。 (3) 基此,本公司将继续向福兴公司追索其114年度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之合法合规财报,待取得后请签证会计师运行查核并提出更新查核意见后,重行公告申报。 8. 其他应叙明事项: 本公司于115年4月28日再次接获主管机关通知要求20日内重新公告申报,拟续与会计师讨论,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