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4/09。2.更正或重编之财务报告年季:114年度财务报告。3.请说明为更正或重编:重编。4.发生缘由: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审字第 1150339369 号函办理。5.主管机关限定更正或重编之日期:115/04/27。6.与前次公告财务报告之主要差异:不适用。7.因应措施:签证会计师因本公司尚未收到采权益法投资即福兴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兴公司)114年度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合法合规财报,对于本公司采用权益法之投资福兴公司金额新台币(下同)170,654 仟元,暨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采用权益法认列之关联企业及合资损失之份额为(5,238)仟元及采用权益法之关联企业及合资之其他综合损益认列之份额为(109,169)仟元等金额,认为尚未取得足够及适切之查核证据而出具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本公司将继续向福兴公司追索其 114 年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之合法合规财报,待取得后续请签证会计师运行查核并提出更新查核意见后,重行公告申报。8.其他应叙明事项:本公司于115年4月7日收到主管机关来文要求20日内重行公告申报,本公司将继续向福兴公司追索其114年经董事会通过及经签证会计师查核之合法合规财报,并与会计师讨论,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