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事件之当事人: 本公司董事长陈O隆、副董事长沈O庭、总经理陈O俊。 2. 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 3. 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 起诉书案号俟正式收受后补充揭露。 4. 事实发生日: 115/05/08。 5. 发生原委(含争讼标的):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于115年5月8日侦查终结,就京华城土地非常规交易案,对被告沈O京等13人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及洗钱防制法等罪嫌提起公诉,并声请法院声明没收犯罪所得新台币31亿9,161万9,248元。 6. 处理过程: 起诉后进入审判进程,将待法院依进程审理。 7. 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 本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与内核业务业务并无影响。 8. 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 无。 9. 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2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待收到正式起诉书后,征询律师专业意见进行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