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 115/05/21 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 郑斯聪(自然人董事) 常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昭龙(董事代表人) 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颜明宏(董事代表人) 独立董事:陈世洋 独立董事:林鸿达 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与本公司营业范围类同之项目。 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 115/05/21~118/05/20 5. 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209条说明表决结果): 赞成权数超过出席股东总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本案照董事会所提原议案通过。 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非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以下请输〝不适用〞): 不适用 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 不适用 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 不适用 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 不适用 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 无 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 不适用 12. 其他应叙明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