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实发生日:115/04/10 2.公司名称:中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请输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适用 5.发生缘由: 一、 依《公司法》第192条之1第3项规定,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 股东,得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惟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 额。 二、 针对依《企业并购法》及《证券交易法》申报为「基于同一并购目的之共同取得 人」之股东群体,探究法规要求其申报之初衷,并考量申报内容须包含「共同股 权行使计划」,于立法精神与法律实质上,该等共同取得人于行使股东权利时, 理应被整体视为「单一持股主体」(犹如单一之1%股东)。是以,依法该共同取 得人仅能共同享有不超过董事应选名额之提名权。 三、 综上所述,本公司董事会参酌两家外部独立专业法律事务所出具之法律意见书, 经充分讨论后认定:特定股东(佳峻投资、华建公司及堡新投资等)共同提名之 行为,考量《公司法》与《企业并购法》之相关立法意旨及规范,有公司法第 192条之1第5项第3款提名人数超过董事应选名额之情事。故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对其所提之候选人依法不予列入本次候选人名单。 6.因应措施:公告本公司115年股东常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告 7.其他应叙明事项(若事件发生或决议之主体系属公开发行以上公司,本则重大消息同时 符合证券交易法施行细则第7条第9款所定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