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05/08 2. 发行期间: 于主管机关申报生效通知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发行,并视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授权董事长订定之。 3. 认股权人资格条件: 实际得为认股权人之员工及得认股之数量,将参酌资历、年资、职级、工作绩效、整体贡献或特殊功绩等,由董事长核订后,提报董事会同意。又若认股权人具董事或经理人身份者,应先提报薪酬委员会同意。若认股权人非为经理人身份者,应先提报审计委员会同意。 认股权人资格身分认定之标准如下: 1. 公司章程所定义之经理人,或 2. 职级及工作绩效: 资深专员及资深工程师(含)以上,其最近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达B(Exceed Expectation),或 3. 因项目工作表现优良、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或具备特殊工作技能,经部门主管提报,或 4. 年度绩优员工。 4. 员工认股权凭证之发行单位总数: 发行总额为200单位,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股数为1,000股,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200,000股,每股面额均为新台币十元。 5. 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 普通股1,000股。 6. 因认股权行使而须发行之新股总数或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规定须买回之股数: 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200,000股。 7. 认股价格: 以不低于发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格为认股价格。 8. 认股权利期间: 1. 本认股权凭证存续时间为十年。认股权人自被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按下列时程及比例行使认股,认股权人于此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赠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但因继承者不在此限。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 | 累积最高可行使认股比例 届满2年 | 50% 每满一个月 | 额外四十八分之一* 届满4年 | 100% * 计算至1股为止。 2. 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员工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劳动契约、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或工作规则等恶意或重大过失,公司有权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及已具行使权而尚未行使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9. 认购股份之种类: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 员工离职或发生继承时之处理方式: 1. 离职(含自愿离职及开除)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条第一项之情形者,认股权行使期间得依该项存续期间依序往后递延。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2. 退休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应自退休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惟若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义务时,本公司有权将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但若遇有第十一条第一项之情形者,认股权行使期间得依该项存续期间依序往后递延。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退休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3.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由认股权人之继承人自认股权人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认股权,未于前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其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死亡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 4. 受职业灾害残疾或死亡者 甲、因受职业灾害致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任职者,于离职时,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该认股权利,应自离职日三个月内行使之,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乙、因受职业灾害致死亡者,于死亡时,继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认股权利。除仍应于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方得行使外,惟该认股权利,应自死亡日起一年内行使之,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5. 留职停薪 依政府法令规定及遇个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赴国外进修等原因经由公司特别核准之留职停薪员工,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留职停薪起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条第一项之情形者,认股权行使期间得依该项存续期间依序往后递延。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得于复职后恢复权益,惟认股权行使期间应依留职停薪期间往后递延,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 6. 资遣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资遣生效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条第一项之情形者,认股权行使期间得依该项存续期间依序往后递延。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自资遣生效日起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或得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主管人员于本条第二项权利行使时程范围内核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