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4/14 2.预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新台币0元 3.预计发行总额(股):发行普通股1,000,000股,每股面额新台币10元,发行总额共计新台币10,000,000元。 4.既得条件: 员工获配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后,自增资基准日起,于下列各既得期限届满仍在职,同时年度个人绩效评核结果达甲等(含)以上,且善尽服务守则、未曾违反公司工作规则等情事,可分别达成既得条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获配满一年后绩效评核结果合格(达标)者:可于完成绩效评核结果既得25% (2)、获配满二年后绩效评核结果合格(达标)者:可于完成绩效评核结果既得25% (3)、获配满三年后绩效评核结果合格(达标)者:可于完成绩效评核结果既得50% 5.员工未符既得条件或发生继承之处理方式: (1)、遇有未符合既得条件者,由本公司无偿收回 (2)、其他各情事(如离职、退休、留职停薪、死亡、职业灾害、调职等)之处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订定之发行办法办理。 6.其他发行条件:依本次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发行办法规定。 7.员工之资格条件: (一)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授与日当日已到职之本公司及本公司国内外控制或从属公司之全职正式员工为限,所称控制或从属公司系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条之三之标准认定之。 (二)实际得获配员工及可获配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数量,将参酌年资、职级、考绩、整体贡献、特殊功绩或其他管理上需参考之条件等因素拟订分配标准,依公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所定之遵行事项等相关规定办理,由董事长核定后提报董事会同意。惟具经理人身分之员工或具董事身分之员工者,应经薪资报酬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非具经理人身分之员工,应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再提报董事会决议。 (三)单一员工取得本公司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五十六条之一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得认购股数,加计其累计取得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合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千分之三,且加计本公司依募发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累计给予单一员工得认购股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一。如主管机关更新相关规定,悉依更新后之法令及主管机关规定办理。 8.办理本次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专业人才,激励员工并提高员工向心力,以共同创造公司及全体股东之利益。 9.可能费用化之金额: 公司应于给与日衡量股票之公允价值,并于既得期间分年认列相关费用。本次拟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上限为1,000,000 股,每股以新台币0元发行,设算估计可能费用化金额约为新台币129,188 仟元(以民国115 年3 月31 日收盘价新台币132.50元及其他假设条件拟制估算)。如以民国115 年9月发行计算,暂估民国115 年~118年之费用化金额分别为新台币23,326 仟元、59,211 仟元、32,297 仟元、14,354 仟元。 10.对公司每股盈余稀释情形: 以本公司民国115 年3 月31 日已实际发行股数233,958,579 股计算,暂估民国115 年~118年费用化后每股盈余可能减少金额为新台币0.10 元、0.25元、0.14 元、0.06 元。 11.其他对股东权益影响事项: 以本公司民国115年3月31日已发行股数233,958,579股计算,本次预计发行股数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比率约为0.43%。 12.员工获配或认购新股后未达既得条件前受限制之权利: (1)既得期间员工不得将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出售、质押、转让、赠与他人、设置,或作其他方式之处分。 (2)既得期间内如本公司办理现金减资等非因法定减资之减少资本,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应依减资比例注销。如系现金减资,因此退还之现金须交付信托,于达成既得条件及期限后才得交付员工,惟若届满期限未达既得条件,本公司将收回该等现金。 13.其他重要约定事项(含股票信托保管等): (1)限制员工权利新股发行后,员工应立即将之交付信托或保管,且于既得条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信托保管机构请求返还限制员工权利新股。 (2)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交付信托或保管期间应由本公司全权代理员工与信托保管机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或保管契约之商议、签署、修订、展延、解除、终止,及信托或保管财产之交付、运用及处分指示。 (3)既得期间该限制员工权利新股仍可参与配股、配息及现金增资认股。于既得期间获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无偿给予员工。 14.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相关事宜,未来如经主管机关修正或调整相关内容,拟提请股东常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之人全权处理。 (2)本次发行之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相关限制及重要约定事项或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规及本公司订定之发行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