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天发布新规,修正不动产信托出租所得课税制度,明定个人以房屋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将房屋作为一般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可比照自然人「租赁收入43%列为必要费用」的规定减除,今年5月申报时即可适用。现行房屋租赁所得的申报方式共有两种,首先是不须任何证明文档,一律以当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为必要费用;另一种则是采枚举扣除方式,必须对因租赁而发生的合理、必要损耗及费用,逐项提出证明,房东可试算可扣除的费用额再择高适用。不过在实务上,若民众将房屋交付信托,受益人的租金所得无法适用直接扣除43%必要费用的规定,可能影响将房屋交付信托的意愿,因此信托公会近年呼吁,盼比照自然人标准放宽适用规定。对此,财政部今天发布「个人以住宅为信托财产依住宅法与租赁住宅市场发展及管理条例出租所得税课税规定」,以及「有关个人以房屋为信托财产取得租赁所得之必要损耗及费用认列之相关规定」函令。财政部赋税署副署长倪丽心于例行记者会说明,整理信托财产出租的所得税课税规定,是为了鼓励住宅所有权人发布空余屋,作为公益出租、社会住宅或包租代管使用,增加租赁住宅供给。根据新规,无论受益人为委托人或其他个人,意即是自益信托或他益信托,符合4类条件均得适用租税优惠。首先,对于适用公益出租案件的信托住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过新台币1.5万元部分,为应税租金收入。新规规定,受托人能提具确实证据者,得核实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以计算受益人的应税租赁所得;未能提具者,该必要损耗及费用得按应税租金收入43%计算。其次,若是适用社会住宅出租案件的信托住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过1.5万元部分,为应税租金收入,除了核实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未能提具者,得按应税租金收入60%计算必要损耗及费用。倪丽心举例,甲君以其住宅为信托财产成立自益信托,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由受托人依法出租作社会住宅,去年全年每月租金收入2万5000元,应税租金收入为12万元,在未能提具必要损耗及费用确实证据的情形下,应税租赁所得为扣除60%必要损耗及费用后的4万8000元。第3,对于适用包租代管出租案件的信托住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超过6000元部分,为应税租金收入。受托人除得核实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未能提具者,每月租金收入超过6000元至2万元部分,其必要损耗及费用得按应税租金收入53%计算;每月租金收入超过2万元部分,得按应税租金收入43%计算。最后,对于一般出租案件信托住宅,其租金收入无免税额度。根据新规,受托人能提具确实证据者,得核实减除必要损耗及费用,以计算受益人的租赁所得,未能提具者,该必要损耗及费用得按租金收入43%计算。倪丽心举例,乙君以其房屋为信托财产成立安养信托,并由丙君为受益人,于信托关系存续期间由受托人出租,去年每月租金收入2万5000元。在受托人未能提具必要损耗及费用确实证据的情形下,计算应税租金收入为30万元,必要损耗及费用为应税收入的43%,因此应税租赁所得为17万1000元。财政部提醒,个人受益人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依受托人填发的信托财产各类所得凭单所载的租赁给付总额及扣缴税额,据以申报,由于该租赁给付总额为受托人依规定减除免税额度及必要损耗费用后的应税租赁所得,受益人申报时,不得再重复减除免税额度及相关费用。(编辑:林家娴)1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