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记者沈佩瑶台北1日电)卫福部预告修正「护理机构评鉴办法」,重点包括护理机构评鉴合格效期从4年改为6年,至于评鉴不合格护理机构,再次接受评鉴合格后,有效期间自1至3年,修正为1至5年。 继医院评鉴合格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卫生福利部护理及健康照护司4月29日预告修正「护理机构评鉴办法」第3条、第4条草案,预告期60天。 根据草案总说明,修正要点第1项是护理机构评鉴合格有效期间规定,与医院评鉴及教学医院评鉴一致,自4年修正为6年。第2,经评鉴不合格之护理机构再次接受评鉴,于合格后的有效期间规定,自1年至3年修正为1年至5年。 照护司副司长陈青梅今天告诉媒体,一方面是希望能跟医院评鉴时间调整接轨,因部分护理机构附设于医院中,作业一致会比较方便。 陈青梅说,护理机构评鉴多于当年7至8月间实施,今年预告后通过,循法制作业进程公告实施,将一并加入相关条文,今年接受评鉴的护理机构,若经评鉴合格,有效期间将回溯采新制规定的6年时效。 此外,陈青梅解释,护理机构评鉴实施多年来,除委请评鉴委员至护理机构现场查访外,已系统化要求护理机构上传日常护理作业规章、病患评估数据等,利用这类信息系统进行评估,可让品质管理「日常化」,而非只靠评鉴期间委员访查结果。 至于护理机构评鉴项目,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对象权益保障等,每年均滚动式微幅修正,并于评鉴前告知受评单位。 草案总说明提到,这次调整是为推动医疗照护体系永续发展,并因应智能科技应用、评鉴制度日常化趋势,品质管理回归日常运作,降低护理机构评鉴负担。(编辑:林恕晖)1150501 选择与事实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赞助,都是守护新闻自由的力量 下载中央社「一手新闻」APP,即时掌握最新消息 本网站之文本、图片及影音,非经授权,不得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