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115/05/11 2. 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 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一)依据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2年9月12日金管证发字第1120383220号令规定之特定人为限,目前尚无已洽定之应募人。 (二)因内部人对本公司之营运相对了解,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价证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普通股洽询之应募人拟包括内部人。 内部人名单: (1)许鉴隆:本公司董事长 (2)郭蕙兰:本公司副董事长 (3)华扬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 (4)潘奇秀:本公司董事 (5)周季平:本公司董事 (6)永泰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超过5%之股东 (三)应募人如为策略性投资人: (1)应募人之选择方式与目的:该应募人或可藉本身之经验技术、知识等提高公司获利,或可改善本公司财务资本结构及提供业务利基之个人或法人。 (2)必要性:可提升本公司竞争优势,改善公司财务体质,对公司长期业务发展有明显助益与必要性。 (3)预计效益:有助本公司业务扩展,改善公司财务资本结构,可达成提升本公司未来营运绩效之效益。 (4)目前尚无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资人。 4. 私募股数或张数:不超过52,000,000股,由股东常会授权董事会,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分六次办理。 5. 得私募额度:以不超过52,000,000股额度内为限。 6. 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发行价格将不低于下列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之八成: (一)定价日前一、三或五个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二)定价日前三十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 实际定价日及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洽特定人情形决定之。上述发行价格之订定,除考量证券交易法对私募有价证券有三年转让限制外,系参考相关法令规范及普通股收盘价而定,应属合理。 7. 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六次为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借款(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其他关系人或非关系人借款)、长期股权投资、并购新事业发展、购置相关不动产与设备、强化财务资本结构或开发新业务扩展资金需求之用途。 8. 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资本市场状况、发行成本及采私募方式相对具时效性及便利性等因素,以利引进策略性投资人及内部人,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转让之规定,较可确保与策略性投资人长期合作关系,故不采用公开募集而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新股。 9. 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 实际定价日:不适用 11. 参考价格:不适用 12. 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不适用 13. 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权利义务原则上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据 证券交易法规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于发行后三年内原则上不得自由转让,本公司于发行满三年后,拟依证券交易法等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公开发行及上市交易。 14.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 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 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 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 其他应叙明事项:本次私募发行普通股未尽事宜,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得视产业状况调整、订定与办理,未来如因主管机关指示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需要变更时,亦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之,上述未尽事宜,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授权董事长依法全权处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