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会决议日:115/05/28。2.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董事姓名及职称:董事:黄兴阳/硅格(股)公司代表人、董事:叶灿炼/硅格(股)公司代表人、董事:吴敏弘/硅格(股)公司代表人。3.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与格星营业范围相同或类似之公司。4. 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任职格星董事之职务期间。5. 决议情形: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照案通过。6. 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董事姓名及职称:(1)硅兴(苏州)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吴敏弘/董事长、(2)优普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吴敏弘/董事。7.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1)硅兴(苏州)集成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2)优普士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董事。8.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1)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石阳路19号、(2)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西)恒昌荣星辉科技工业园第C栋第5层西边。9. 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1)半导体测试软件的研发与先进封装及测试服务、(2)生产经营刻录器及其配件、拷贝器、芯片测试仪零件和电子元器件。10. 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格星及大陆地区事业皆本公司间接持股100%子公司故无影响。11. 董事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不适用。12. 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