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董事会决议日期: 115/05/08 2. 买回股份目的: 股权转换 3. 买回股份种类: 普通股 4. 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 199,518,938 5. 预定买回之期间: 115/05/11~115/07/06 6. 预定买回之数量(股): 665,000 7. 买回区间价格(元): 64.00~125.00,公司股价低于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 买回方式: 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 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 1.99 10. 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 0 11. 申报前五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 无买回 12. 已申报买回但未运行完毕之情形: - 无 13. 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 本公司业于115年5月8日董事会决议通过买回665,000股。 14. 「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 不适用 15. 「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 2024年度第一次认股权凭证发行及认股办法 - 第一条 发行目的: - 为吸引本公司发展所需之人才长期留任,激励员工及公司顾问等为公司服务之意愿,并提高员工及公司顾问等对本公司之向心力及归属感,俾能共同创造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故依据相关规定,订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发行期间: - 本员工认股权凭证办法于经董事会通过后,于起二年内视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发行。实际发行日期授权由董事长订定之。 - 第三条 认股权人资格条件及发放审核进程: - 以认股基准日前到职之全职及兼职员工及公司顾问且经董事会同意得为认股权人者为限,认股基准日由董事长决定。 - (一)上述员工及公司顾问之定义如下: - 1. 劳基法视为员工之个人。 - 2. 与公司签订聘雇契约之个人。 - 3. 从属公司之员工。 - 4. 与公司签订顾问契约之个人。 - 5. 与从属公司签订顾问契约之个人。 - (二)实际得为认股人之员工及顾问及其得认股数量,将参酌职级、工作绩效、过去及预期整体贡献或特殊功绩及发展潜力等因素,并依相关原则明订分配标准,由总经理拟定转呈董事长核定后,提报董事会同意。 - 第四条 发行总额: - 本凭证之发行总额为1,475,135单位,每单位认股权凭证得认购之股数为普通股1股。因认股权之行使而须发行之普通股新股总数为1,475,135股。 - 第五条 认股条件: - (一)认股价格: - 1. 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前发行者,其认股价格不得低于各分次发行日前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 - 2. 本公司股票上市(柜)挂牌日后发行者,其认股价格以不得低于发行当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盘价格为认股价格,若当日收盘价低于面额时,则以普通股股票面额为认股价格。 - (二) 权利期间: - 1. 认股权凭证之存续期间为四年又三个月,届满后,未行使之认股权凭证视同放弃认股权利,认股权人不得再行主张其认股权利;该认股权凭证不得转让,但遇认股权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取得认股权利者则不在此限。 - 2. 认股权凭证及其权益不得转让、质押、赠与他人或做其他方式之处分。 - 3.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认股权人自被授予认股权凭证届满二年后,可依下列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及比例行使认股权: - -认股权凭证授予期间累积最高可行使认股权证比例 - -届满两年 50% - -届满三年 75% - -届满四年 100% - 4. 本公司如有被并购等致经营权变更之情形,依并购相关契约或计划约定处理。 - 5. 认股权人自公司授予认股权凭证后,遇有违反劳动契约、竞业禁止、保密义务、工作规则、顾问契约等重大过失或工作绩效明显低落者,公司得就其尚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予以收回并注销。 - (三)认购股份之种类: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 (四)认股权人如因故离职或终止合作应依下列方式处理: - 1. 离职(含自愿离职、退休、资遣或解雇)及终止合作(含因故终止合作、法定事由终止合作或到期不续约): - 已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得自离职日或终止合作日起一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并以认股权凭证存续期间为限。若适逢本办法所订不得行使认股期间,其行使期间自得行使日起,按无法行使日数顺延之,未于前述期间行使权利者,视同放弃认股权利。未具行使权之认股权凭证,于离职或终止合作当日即视为放弃认股权利,不再享有本办法之权利。 - 2. 留职停薪: - 凡经本公司核准办理留职停薪之认股权人,其已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应自留职停薪起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认股权利,逾期未行使者,冻结其认股权行使权利,并递延至复职后恢复;未具行使权利之认股权凭证,自复职起回复其权益,惟认股权行使之计算应按留职停薪及育婴假期间,往后递延,但仍以本认股权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