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訊息 (中央社記者 張榮祥 台南3日電)連姓男子去年毒駕途經台南市後壁區時追撞前方機車,造成機車騎士李姓女子當場死亡,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刑8年11個月,全案可上訴。 台南地院國民法官專庭今天宣判,連男犯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11個月。 地院指出,連男去年4月19日施用K他命、含依托咪酯電子煙後駕車上路,沿後壁區台1線由北往南行駛,駛至頂安里時追撞李女騎乘機車,造成李女因頭、腹、胸鈍傷,當場不治死亡。 連男去年3月間已2次毒駕被警查獲,其中1次發生事故,也曾多次施用K他命遭行政裁罰,更在此案犯後4度毒駕上路遭警逮獲。 不過,連男案發後主動撥打110求援,當場承認是肇事人,且坦承施用K他命,自願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卻未和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也未獲得原諒,因此,地院判刑8年11個月。(編輯:張銘坤)1150703 選擇與事實站在一起,您的每一份贊助,都是守護新聞自由的力量 下載中央社「一手新聞」APP,即時掌握最新消息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